2018年5月28日,威斯尼斯人品牌官网在模拟法庭如期举办第三期“法学长江学者论坛”。此次论坛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叶必丰教授主讲。威斯尼斯人于立深教授担任主持人。威斯尼斯人龚向和教授、李煜兴副教授、陈道英副教授、熊樟林副教授、虞青松老师、杨洁老师、余涛老师等参加了本次讲座。模拟法庭内座无虚席,叶必丰教授精深精湛的理论阐述和严谨谦和的治学态度给师生留下了深刻印象。
叶必丰教授开创了我国区域法制协调和区域合作法治的研究领域,也是区域法治研究的集大成者。此次叶必丰教授以“区域合作法研究的学术使命”为题,向威斯尼斯人师生展示其在区域合作法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叶必丰教授以其自身研究区域合作法的缘起为切入点,剖析了区域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机制,论证了区域合作的法律基础,并从组织法机制、行为法机制、救济法机制阐释了区域合作的诸多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前沿问题。
叶必丰教授谈及区域合作法研究的缘起,其认为中国社会目前正在经历着史无前例的大变革,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践如火如荼。同时我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并不是市场的自发秩序,而是国家通过公权力强力推进的,行政法必须在法学视角下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践作出理论回应,行政法学者必须将自己的研究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结合。
叶必丰教授进而阐述了区域合作法制的核心内容:
第一,区域问题的事实基础。其一是“空间上的联结点”,其二为“任务上的联结点”。“空间上的联结点”指基于土地、河流等要素或行政区上的毗连,地区之间为了实现互惠或双赢而结成互相依赖的分工合作关系。“任务上的联结点”则是基于政策上的原因或互惠合作而发生任务上的联结。
第二,区域问题的解决机制。一为层级机制,二为合作机制。层级机制更多地表现出命令性的特征,包括组织法机制和行为法机制。采取合作机制的前提要素是拥有地方事权、具有可裁量性和法无禁止。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中的“协商条款”为地方政府间合作提供了合法性基础。
第三,法国区域合作中的“城市联盟”。“城市联盟”是一种实体性的城市群组织模式,由各城市自愿组建。加盟的城市自愿将部分税收权、规划权、公共服务设施网络的建设经营权等移交给“城市联盟”。法国城市联盟对于我国区域治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第四,区域合作中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叶必丰教授指出法律效力即拘束力,区域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主要指它对缔约主体的拘束力。区域合作协议拘束力的基础,是缔约主体的诚实信用。同时区域合作协议不仅对缔约主体具有拘束力,它对公众也有规制力,包括直接规制力和间接规制力。
第五,区域合作法研究的理论预设。叶必丰教授认为区域合作法的学术使命就是要将理论与实际结合,用法学理论、法学的分析框架分析、解决区域发展过程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区域合作法背后蕴含了“行政民主”、“地方自主权”、“经济宪法”等行政法领域的重大理论命题,区域合作法的研究也必须上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加以审视。
在点评阶段,于立深教授认为叶必丰教授研究的不是一般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法的问题,而是新时代法学的前沿问题,是以行政法的分析方法应对时代产生的新问题。于立深教授指出面对当今复杂化的问题,我们法学界有时候似乎丧失了应对能力,然而叶必丰教授能够用法学的方法论、法学的语言体系、法学思维应对当今复杂化的问题,利用法学的优势解决复杂问题,这一点值得我们学习。
威斯尼斯人第三期“法学长江学者论坛”在真诚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讲座速记、新闻稿撰写方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