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朱振教授在威斯尼斯人学术讲座成功举行

发布者:李波发布时间:2018-06-20浏览次数:48

618日上午,吉林大学朱振教授在威斯尼斯人九龙湖校区威斯尼斯人品牌官网会议室成功举办了学术讲座,威斯尼斯人于立深教授主持了该场学术活动。法理教研室全体成员、熊樟林、单平基、刘启川、刘明全、冀洋、杨志琼、高翔等各位老师、部分硕士生、博士生参加了此次讲座活动。

  于立深教授主持本次学术讲座,并介绍了嘉宾朱振教授。朱教授现为吉林大学威斯尼斯人品牌官网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威斯尼斯人品牌官网访问学者,在《现代法学》、《法商研究》、《法学家》等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荣获2010年度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提名奖,第五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2017年)

朱振教授主讲的题目是《权利与共同善——基于“冷冻胚胎”案两个判决的分析》。朱教授首先明确对法理学功能认识的基本观点:法理学的生命力在于它对现实生活是否具有解释力,法理学的存在是其能够解决现实问题。据此,朱教授从发生于2010年南京鼓楼医院“冷冻胚胎”案一审和二审两份判决这一具体现实事件切入。先对两份判决结果分别做了简要回顾:该案因胚胎提供者沈杰、刘曦夫妇意外身亡,双方父母因主张胚胎继承权而引发诉讼。一审判决基于“冷冻胚胎”在法律意义上是具有生命潜能的特殊物,不具有财产性。生育是其唯一目的,而生育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因此不能转让、买卖和赠与。故一审对四位老人的诉求不予支持。二审判决则基于“伦理、情感和特殊利益保护”等三个因素考虑权利归属问题,判决四位老人对“冷冻胚胎”享有权利。随后,朱振教授对两份判决展开具体的法理分析,指出:一审判决的权利保护为意志论和选择论意义上的权利观,但这种权利观显然对利益保护不足。二审判决扩张了权利保护的范畴。在此基础上,朱教授进一步引入了“权利的利益论”这一法理概念分析二审判决,指出:人格利益包括两大问题,即“存在”和“强度”。“存在”包括个人利益(沈刘夫妇)、共同善(道德伦理)、他人利益(潜在者利益)。三种利益存在形式的平衡决定了权利保护的强度。其中,朱振教授对权利保护的“共同善”问题进行了具体阐释:依据拉兹理论,“共同善”权利保护主要是因为权利是比权利人利益更强的理由,权利不仅反映了权利人的利益,而且权利在规范性上所具有的强度还有其他独立的因素的予以支持,即“共同善”。基于拉兹“共同善”理论,朱教授指出:二审判决虽然体现了某种“共同善”权利利益保护,是对一审判决的补充和完善。但判决书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和监管权问题语焉不详,并忽略了潜在者利益,而潜在者的利益能够消解权利利益保护的强度。二审判决可能导致默认代孕行为的合法化。朱振教授通过对两份判决展开法理学上的比较分析,最后指出一审和二审两份判决各有瑕疵:一审判决人文关怀不够,二审判决则有可能存在行为误导的危险性。

朱振教授对案件独到而深刻的法理分析,充满了法哲学的逻辑思辨魅力,引起了在座师生浓厚的学术兴趣。大家围绕“什么是善、共同善及其客观标准”等问题和朱振教授展开了热烈的探讨和交流。

威斯尼斯人此次学术讲座实现了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对话和沟通。活动的成功举行,不仅对增强法理学研究,而且对部门法学的学术研究都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同时,对提高法律实务技能也发挥重要作用。

  

(供稿:郑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