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尼斯人第四场“青年学术沙龙”圆满举行——行政程序的法定刑与正当性

发布者:李波发布时间:2018-06-20浏览次数:35

2018614日下午,威斯尼斯人品牌官网精心策划的第四场青年学术沙龙在四楼会议室成功举办。本场学术沙龙的主讲人是南京师范大学威斯尼斯人品牌官网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登峰,威斯尼斯人于立深教授担当本场沙龙的主持人。参与本次沙龙的还有威斯尼斯人顾大松副教授、熊樟林副教授、刘红老师、刘启川老师以及部分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各位老师和同学积极参与研讨,现场气氛热烈而轻松

杨登峰教授以行政执法程序的三个基本问题为题,对行政程序的法定性与正当性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并结合生动的案例以及自身经历向大家论述了程序法定性与正当性的重要意义。

杨教授在行政法定原则的基础上,首先论述了哪些行政必须行为要有法定依据,即法定的范围问题,其以增加公民权益和减损公民义务为例提出有关全面法定的学说在实践中的不现实性,指出于法有据必须要有范围,也并不以全面法定为必要。其次,杨教授认为在研究行政法定的时候,必须思考法是什么,也即不同位阶的法律会对不同的行为进行规制。他指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实现依靠专门的法律来规制,比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但杨教授同时也指出在涉及行政登记、行政奖励或者行政确认等行政法领域的其他行政行为时,目前并没有关于法的依据的确定概念,这对于严格贯彻行政法定原则来说是不合理的,是需要思考的问题。最后,杨教授就行政程序要不要有法定依据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刻的论述。杨教授指出行政程序要法定的话就必须对其进行分类,如涉及公民义务的程序就必须遵循行政法定原则,否则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涉及公民权利的程序仅需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即可,因为公民权利的规定并不以法律规定为限,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其进行补充解释。

杨教授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定性和正当性的论述可谓是精彩纷呈,使在场的同学和老师都茅塞顿开,也引发了大家激烈的讨论。其中于立深教授在提出问题的基础上,就法的范围、正当程序和法定程序的关系、程序有无独立的法益以及程序性法典的性质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熊樟林副教授对义务性程序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义务性程序或许不是行政程序,其在本质上应称为一种条件,权利性程序作为控权手段才是真正需要规制的;刘启川老师指出在权力清单中的法和在责任清单中的法是不一样的,责任清单中的法涵盖的范围更广,并以此为基础论述了法的范围的问题;刘红老师作为法理学教研室的老师就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的跨方向交流进行了精彩的发言,指出部门法之间进行交流更有利于思维的启发;顾大松副教授对本场学术沙龙表达了高度的赞赏,指出行政法定原则在适用范围方面具有广泛性。随后,在场的各位同学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疑问,杨教授在总结发言的基础上对各位老师和同学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至此,本场学术沙龙圆满落下帷幕,所有人都在这场思想与思想碰撞的盛宴中受益匪浅。“青年学术沙龙”作为老师与同学间交流的平台,为学术思想的传播搭建了坚固的桥梁,也为威斯尼斯人科研与人才培养工作的进步与发展提供了新途径。

  

(撰稿:付文秀;摄影:付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