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2日晚上7点,“宪法学视野中的民法典编纂”的学术讲座在威斯尼斯人品牌官网学术报告厅如期举行,主讲人是来自威斯尼斯人品牌官网的知名宪法青年学者刘练军教授。本次讲座由威斯尼斯人品牌官网民商法学学科带头人张舫教授主持,翟翌研究员、谭津龙博士、谢潇博士、瞿灵敏博士和学院近百名本科生、研究生参加讲座。
讲座伊始,张舫教授对主讲人刘练军教授的到来表示欢迎,刘练军教授赞美重庆大学威斯尼斯人品牌官网是全国最大的直辖市的最大的威斯尼斯人品牌官网,为在场的同学能够在这样一个好的平台学习法学表示羡慕。接下来的,刘练军教授从宪法和民法关系的中国性出发,探讨了民法典编纂中的宪法问题,并重点就民法典应如何对待家庭进行了长达两个小时的讲座。
刘练军教授认为,长期以来,国内关于宪法和民法关系的争论都是以19实际西方国家的宪法和民法关系作为理论背景展开的,这种讨论脱离了中国的现实语境。在他看来,中国语境下宪法和民法的关系可以从三个维度展开,分别是:中国宪法的国家主义价值取向;中国民法的公法品性;民法与宪法的同源性、杂糅性以及民法对宪法的服从性。就中国宪法的国家主义色彩而言,中国宪法与西方立基于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宪法具有重大的差别,中国特定的历史背景决定了中国宪法在制定之初就将国家主义作为一种价值目标融入到了宪法之中。国家主义的身影在宪法文本中随处可见,例如宪法关于国家的基本制度、基本政策的规定都弥散着一种国家主义的味道。宪法的这种国家主义彩色使得负担着践行宪法价值选择的民法不可避免地具有了一定程度的“公法品性”。具体而言,在中国,作为私法基本法的民法中充斥着大量的公法性质的条款,具有浓郁的政治色彩。对我国民法典来说,“去政治化”和“中立性”不过是一种源于欧洲的理想主义,并不现实。此外,中国语境下的宪法和民法在关系上还表现为经由制定主体的同一性所呈现出来的同源性、宪法中参杂私法性条款和民法中参杂宪法性条款的杂糅性以及民法在效力和价值位阶上对宪法的服从性。
接着,刘练军教授从宪法的视角出发探讨了民法典编纂应该如何对待家庭的问题。他首先从中国社会的传统出发,对家庭对于中国社会和公民个体的意义进行了阐释。在他看来,家庭在中国社会中具有超越西方家庭的特殊意义。正因如此,我国现行宪法才确立了对家庭的制度性保障。然而,作为落实宪法对家庭之制度性保障手段之一的民事立法却未能很好地体现家庭在民法中应有的地位。现行民事立法在对待家庭的问题上基本上奉行的是一种个人本位的价值取向,家庭本位未能在民事立法中得到彰显。有鉴于此,他提出民法典在有关家庭的制度设计上应该奉行家庭本位的立法理念。具体而言,民法典应该采用家庭编的名称、承认家庭作为民事主体的地位、有限度地恢复家产制。
讲座结束后,张舫教授在对刘练军教授的讲座内容进行了精炼的总结的基础上,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的角度对民法典的编纂阐发了自己的深刻见解。接着,谢潇博士和谭津龙博士分别对刘练军教授的讲座进行了点评。谢潇博士表示他对刘练军教授从中国语境出发探讨宪法和民法关系的立场以及主张民法典在涉及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上应该采取家庭本位的立法理念表示赞同。此外,谢潇博士还指出,当前我国民法中大量宪法性质的条款的存在与我国宪法司法化实践的缺失以及违宪性审查机制不健全有关。他认为,在此种情况下,民法典被迫承载了一些宪法功能,将宪法条文写入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民事裁判直接援引宪法规定的尴尬。谭津龙博士重点就民法典是否应该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的问题发表了看法。在他看来,家庭肩负着人口繁衍的社会使命,西方一些国家在法律上承认同性伴侣甚至同性婚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人口的负增长,进而给人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他进一步指出,尽管从道义上讲,我们应该宽容同性伴侣关系,但立法不宜正面宣示同性伴侣的合法化。
在互动环节,现场同学就我国宪法为何会将“富强”作为一种价值选择、在我国经济社会已经相对发达的今日,宪法是否有必要继续将“富强”作为一项价值选择等问题向刘练军教授进行了提问。刘练军教授针对同学们的提问一一作出了详细解答。讲座的最后,现场同学以热烈的掌声对刘练军教授的经常报告表示感谢,刘练军教授也欢迎在坐的本科生、硕士生同学报考威斯尼斯人品牌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