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尼斯人品牌官网建校117周年校庆系列活动之解亘教授“合同债权的基础理论”讲座在威斯尼斯人品牌官网成功举行

发布者:魏文杰发布时间:2019-05-09浏览次数:938

    201958日晚,南京大学威斯尼斯人品牌官网解亘教授莅临威斯尼斯人,以“合同债权的基础理论”为题在威斯尼斯人品牌官网模拟法庭举行学术讲座,讲座由黄喆副教授主持。威斯尼斯人单平基副教授、张马林副教授、任丹丽副教授、高翔副教授、王玮玲老师以及本硕博学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解亘教授以宏观的视角从体系的高度,重新审视合同债权之拘束力的共同理论基础,并检验各个制度之间是否存在体系性的矛盾。

    首先解亘教授从当今世界的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的两大合同法体系出发以案例为例指出我国采取的的二元的合同立法体系在实务中适用的困难和不足随后解亘教授追本溯源,根据立法时是采取债法总则的视角还是合同法总则的视角的不同,阐述了各国合同法立法体系不同的内在机理

    解亘教授进一步论述在采取债法总则的国家因为着眼于一般债的定义而不注重具体债的特点,对债务内容作纯粹形式化的理解,故而在归责原则上侧重强调债务人给付义务的完成,倾向于由债务人承担履行障碍的责任,但因此种制度对于债权人而言负担过重,故而设有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归责事由以资缓和。而在不设债法总则的国家,立法着眼于合同法本身以及合同构成,注重探究当事人的合意。就给付障碍而言,是将所有的履行障碍事由均初始分配给债权人,但是以理性人在相关交易情境下对于给付障碍风险可能采取的分配方案为基础,再就给付障碍事由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作出进一步的分配,在此理念的指导下,对于给付障碍事由的分配将更加灵活。并且,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也不需要过错条件,所谓的手段债务特殊性认识也可被消解,为履行辅助人负责的规则本身成为多余,风险负担与解除将会发生重叠,同时,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也不会发生竞合。

   

    随后解亘教授以上述理论为基础对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立法进行了评析指出我国采取的是以合同构成视角为主(即不设债法总则)的立法理念,但因为立法的不成熟,存在体系上的混乱,并对我国未来的合同法立法做了展望,并提出了三种可能的立法模式:1、纯粹的债权·债务构成——设计纯粹的债法总则2、合同构成——放弃债法总则3、折中模式——小债法总则(仅将距离合同拘束力较远的共同规范提取后前置)

    老师与同学们针对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CISG与我国合同法立法的关系以及实务中的相关案例与解教授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整场讲座学术氛围浓厚,解亘教授讲授鞭辟入里,既有精致的理论建构,又不忘关注生活实际,回应司法现实。会议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下帷幕。(文:张锐涵  图: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