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陈景辉教授受邀为我校“郭秉文文科试验班”学生授课

发布者:魏文杰发布时间:2019-10-22浏览次数:1045

    2019年10月19日上午,我国著名法理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景辉受邀作为我校第三届“郭秉文文科试验班”法理课程主讲教授,为秉文班的同学讲授了法律的性质与特征。陈景辉教授以渊博的知识与扎实的理论功底为基础,用生动幽默的授课方式,带领同学们一同探讨法理疑问,领略法理之美。


    首先,陈景辉教授给同学们抛出一个基本问题:法律是什么?从法律的性质方面,化约论主张法就是将不容易理解的事物,化约为容易理解的同类事物;另一方面,法律实证主义和反实证主义两派,分别提出了恶法亦法和恶法非法的主张 。随后,陈教授由法律性质讲到法律特征,由本质谈到到现象,提出法律的特征就是指法律能够区别于同类现象的那些现象。紧接着,陈教授围绕着“法律与什么相似?”与同学们进行交流。随后,陈教授又提出法律不同于自然规律,其性质决定法律是一种独特的社会规范。在谈到法律的具体特征时,陈教授说,法律是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它只针对行动、而不针对思想;法律仅针对关系行动,它的功能在于解决社会纠纷,而纯粹个人意义的行动并不会引发纠纷。

    其次,陈教授提出,法律是程序性的。我们需要重新理解程序,程序指的是步骤、顺序、角色以及过程本身的结果决定性。程序是法律的特征,而其他社会规范没有程序性,其他社会规范并不具备“过程本身的结果决定性”。随后,陈教授又从公权力和社会民众两个角度来谈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和意义。一方面,法律程序限制和监督公权力,但由于公权力具有两面性,因此程序限制公权力也具有一定的坏处;另一方面,法律的程序性是民众和平解决纠纷的保障,同时给予民众同等意见表达的机会。

    最后,陈教授从法律的内容和最高性两个角度提出探讨。不可否认的是,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其他社会规范主要以义务为内容,这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所在。接着,陈教授指出,法治即以法律、而不是其他的社会规范作为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是辨别现代社会自由与否的重要标准。法律对于其他规范而言,有资格主张自己是最高的,而其他规范不能对于法律提出同样的主张,在行动领域,法律体系是全面的,法律具有开放性,可以吸收其他社会规范。

  

    陈景辉教授的授课风趣幽默,把枯燥深奥的理论问题讲得深入浅出、妙趣横生,教室里不时爆发出一阵阵的笑声和掌声。同学们纷纷表示听得很开心、富有收获,从中不仅知道“其然”,也知其“所以然”!课程尾声阶段,同学们以热烈的掌声对陈景辉教授精彩的授课表达了感激和敬佩之情!(文字: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