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远遐路,幸见光临,将敬涤耳,以听玉音。2019年11月18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威斯尼斯人品牌官网史彤彪教授应邀莅临威斯尼斯人品牌官网,以“法律的一般性及其意义”为题,在威斯尼斯人品牌官网模拟法庭举行学术讲座,该讲座由刘练军教授主持,16级本科生及部分研究生参加了讲座。整个学术讲座持续两个小时有余,史教授辩博通幽,理析毫分,以思想史考察、法治意义与保障机制、实证分析等方面为切入点,详细讲述了法的一般性及其重要意义。
讲座伊始,刘练军教授向学生们介绍了史教授在中国和西方法律思想史方面所取得的卓越成就,介绍了史教授的主要著作如《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宪政理论与实践》等,并指出部门法的学习离不开法理学和法律思想史方面的知识积累。史彤彪教授则解释了自己选择该选题的原因,他谈到自己喜欢从西方法律思想史和外国法律条文中获得灵感,而这个选题正是源于自己读书时的一种感受。接着史彤彪教授以一首歌曲《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调动了现场的气氛,并通过提出“特别”这一概念引出了法律的一般性这一报告主题。随后史彤彪教授言简意赅地为法律的一般性进行定义:法律是针对社会中的一般人而非特定人设立的行为模式,这些行为模式是将个别、具体的行为概括提升为法律上的一般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则,从而使之具备被普遍和反复适用的特性。法律的一般性既包括法律制定内容上的一般性,又包括法律适用上的一般性。
其次,史教授从对法的一般性的思想史考察这一角度出发,通过将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古罗马西塞罗、帕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法国卢梭,美国富勒,英国哈耶克、菲尼斯、拉兹,澳大利亚的沃克,新西兰沃尔德伦等十几位著名思想家、学者关于法律的一般性的理解阐述进行系统化的整理,较为全面地展现了学界对法律的一般性内涵的认知及其不断完善的过程。在讲到古罗马五大法学家时,史教授还向学生们推荐了日本法学大家穗积陈重的著作《法窗夜话》与《续法窗夜话》。
接着史彤彪教授对法律一般性的法治意义和保障机制展开分析。在这里史教授总结了法治的三个总原则:法律至上、法的普遍性、法的自治性,并讲到了法律规范的一般性特征的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只有具有一般性的规范才能称为法律规范,从而对不特定主体产生出长期而稳定的指引作用,防范因人的意志的反复无常带来的专制性后果。二是正是因为法律规范的一般性特征,法律规范的适用对象才具备了广泛性,对于各种各样具体而特殊的法律事实具有包容性,因而避免了反复发布各种繁琐的个别命令去调整各种复杂的人类行为的弊端。
关于法律的一般性的保障机制则是通过立法实现的,在现实中也只有德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即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一款:当某项基本权利由法律或基于法律而受到限制时,此项法律必须适用于所有人,而不能只针对某些人。德国学者将此项条款称为“个别立法禁止”。个别立法禁止的目的在于杜绝区别立法可能造成的特权或歧视,在此意义上,这一原则事实上已经包含在《基本法》第三条“平等权”的应有之意中。
然后史教授在实证分析方面,通过15个经典实例对法律的一般性的表现及重要性展开剖析,并总结违反法律的一般性要求会导致两种后果,第一就是会赋予一部分人以特权,造成不平等;另一方面则是会对另一部分人造成实质上的损失。
日不我与,光景西驰,面有过景之速,别有参商之阔,讲座匆匆到了尾声。刘练军教授对史彤彪教授的讲座内容进行了简要评述,他对史教授精深的西方法律思想史素养赞叹不已,对各种历史情景的资料信手拈来。由于时间因素和史教授的课程安排,最终省去了提问环节。虽然只有短短两小时,却让在场学子们受益良多,回味无穷,期待下次还有机会聆听史教授的讲座。
文字:孙妍
摄影: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