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尼斯人外聘教授常聘制顺利推进之五:周安平教授研究生 《法理学》课程圆满结课

发布者:高地发布时间:2019-11-21浏览次数:1170

20191120日,严冬已悄然来临,但寒冷的天气丝毫没有削减纪忠楼Y206教室洋溢的热情,南京大学威斯尼斯人品牌官网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安平老师正在为同学们进行课程论文评析暨结课总结。至此,周教授本学期为威斯尼斯人硕士研究生开设的法理学课程落下帷幕。

    2018530日,威斯尼斯人品牌官网2018年度第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探索建立外聘教授常聘制的决议。周安平教授是继河海大学威斯尼斯人品牌官网院长、博士生导师杨春福教授,南京大学威斯尼斯人品牌官网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友根,青岛海洋大学威斯尼斯人品牌官网院长、博士生导师桑本谦教授以及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董长春后,莅临威斯尼斯人指导硕士生课程的第五位课程外聘教授。周安平教授在课堂上精彩地描绘一个个有趣的案例,使得同学们对法理世界心驰神往



开篇第一讲——法理学必读书籍推荐与讲解

周安平教授课首先向同学们解读自然犯罪和制度性犯罪,指明自然犯罪是在古今中外都是犯罪,而制度性犯罪是在特定时代的规定下,才可能成为犯罪,如希特勒时期诽谤元首罪。接下来又谈到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启发同学们作为一个法律人,应学会冷静与谨慎的思索,作出正确的选择。

    为了使同学们能够进一步理解法理学,周安平教授推荐了法理学100本必读书籍,并就其中重要的书籍进行解读,如洛克的《政府论(下)》对美国法律发展的影响,霍布斯的《利维坦》从论人、论国家、论基督教国家到论黑暗王国,详细阐述了社会契约论;再如罗尔斯《正义论》中关于“正义”、“无知之幕”等词语的解说。周安平教授将书本中一个个枯燥的文字化为一个个生动的小故事,以此来启发同学,不仅使得同学们产生了阅读书籍的兴趣,更是知晓了一些著名学者的深厚理论思想。


第二讲——法律与人性

周安平教授在讲述法律与人性时,从利己or利他、行为的外部化、合作or背叛、公平和利益(效率)四个视角进行谈论,与同学们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在利己or利他上,从人性的自利性和群居性(利他)进行说明。指出法不否定人性,而是抑恶扬善,法不允许以损人为代价而利己。在行为外部化上,又具体分为正外部化(做好事给别人带来利益)与负外部化(损人利己,行为成本由别人承担,自己获利)。法对于行为外部化,总的原则是法律不规制涉己行为,法律只规制涉他行为,法律通过强制力防止人们将成本外部化。在合作or背叛中,通过搭便车、囚徒困境和公地悲剧三个实验来进一步生动地说明成本外部化的问题,并提出对于这种情况应当采取何种解决方法,如征税、强制披露信息、化公为私等。最后在公平和利益(效率)中,通过最后通牒实验和帕累托最优实验帮助学生理解。



第三讲——法律与经济

    本讲中,周教授首先提出卡尔·马克思经济决定法律理论,然后给我们分析了法律意志论、法律责任说和法律决定论,从多角度给我们展示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紧接着周教授从实践中的问题入手,详细解说了法律对市场经济的影响、法律对公平与效率的影响和法律对人与人关系的影响。最后给我们解释了决定论句式意义的还原,包括:(1)突出,而非唯一;(2)相对,而非绝对;(3)反映主观,而非客观;(4)评价,而非科学(科学即正确);(5)具体,而非抽象



第四讲——法律与科学

本讲中,周教授首先指出科学用以解决是或不是的问题,法律用以解决应当与不应当的问题。接着从内容上、证明上和结论上给我们分别阐释了区别,并指出法律与科学的思维差异,包括:(1)法律是保守的,科学是探索的;(2)法律是封闭的,科学是开放的;(3)法律是独断的,科学是谨慎的。最后给我们点明了科学与法律的关系——科学给予法律帮助,法律给予科学规范




第五讲——法律与宗教

    本讲中,周教授先从“情结”一词说起,阐释其是一种内心的羁绊、倾向。其次,宗教与宗教性也是不同的,宗教性可视为宗教情结。接着向我们解说了宗教信仰(宗教的内容)、宗教仪式、宗教与科学之间联系和中国人的宗教行为。指出中国人的宗教行为主要是有实体的、实用主义、拟人化和与“善恶”无关。最后指出宗教与法律之间的联系,表现在起源上的联系和相互支持的关系



第六讲——法律与道德

本讲中,周教授首先指出了法律与道德的联系,点明法律只规定基本的道德,法律负责规范坏人,道德负责发现好人。接着从行为、动机、结果三个维度给我们进行释明好心办坏事(动机善、行为非法)、告密者行为(动机恶、行为合法)该怎么处理,启发同学思维。最后以辩证法——一分为二论结束本讲,在对同质因素比较时,一分为二的分析法没有问题;但是当事物为不同质因素时,一分为二的分析法就可能不合适



第七讲——法律与国家

本讲中,周教授首先点明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是一种历史关系,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然后周教授从前国家时代、国家时代和后国家时代三个不同的视角给我们解释法律与国家的关系,具体阐述国家的产生与法律存在与否的问题——从形式化程度低、常与道德、伦理混同在一起的特点,慢慢到规范化、为国家的统治工具的特点,再到最后国家消亡是否会引起法律消亡的问题思考。得出只要有人与人交往的地方就会有法律的存在



第八讲——法律价值

本讲中,周教授首先解释什么是法律价值,法律价值实指有用即有价值,虚指价值观即一种对理想状态的追求。紧接着周教授又分析了法律价值的构成,从霍布斯——安全,洛克——自由,卢梭——平等给我们进行阐释价值是理想的,可接近而不可实现,价值一定是抽象的、非具体的。法律价值一定是“法律”的价值(即反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价值可以成为人类的共识,法律价值不具有规范的功能,即意味着法律价值不是法律本体之外的,与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不同,原则可以适用,价值不可适用。最后,周教授说出了自己的见解——只有正义才能成为法律价值,希望把效率还给经济,把正义还给法律




结  课

十二周时光匆匆,在法理课程即将落下帷幕之际,周老师对于同学们课程考核论文进行了全面的评价,认为同学们写作普遍认真,论文总体上令人满意,同时也指出论文存在的一些问题,如论题过于集中、新颖度不够等。周教授希望大家能够不断进步,获得长足发展。研究生法理学课程正式落下帷幕之际,周教授表达了对同学们的殷切祝福,希望大家今后的生活继续保持尊重学术、崇尚学术之心,在学术的殿堂中取得累累硕果

  

  

/杨旭

/高地 刘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