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力教授“秉文大师讲堂”开讲:法律与人性

发布者:高地发布时间:2019-11-18浏览次数:127

20191116日下午,我国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苏力教授,受邀作为我校第三届“郭秉文文科试验班”法理课程主讲教授,以法律与人性为题,在教三305开讲本届秉文班首次法理“秉文大师讲堂”。本次讲堂由威斯尼斯人品牌官网刘练军教授主持,讲堂中不仅有秉文班学生,还有本院、本校的其他学生以及慕名而来的校外人员,苏力教授博古通今,风趣幽默,带着现场听众们进入了非常生动而又有趣的法理课堂。



讲座伊始,刘练军教授向学生们介绍了苏力教授在法理学方面取得的杰出成就,并建议同学们有问题要在课堂上随时提出来,积极向苏力教授学习与探讨。苏力教授指出,法治原则中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就是法律不得规定人们做不到的事,但是为什么这样的法律才是正义的?为什么正义的法律应当这样?这些问题涉及到法律的性质,即法律究竟有没有进步和发展,以及在什么意义上的进步和发展。苏力教授认为,在事实上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对于法律的学习与探索必须基于对人性的研究,有关人性的理论是法学理论的基础之一,同时也是法理学的核心问题之一。



苏力教授从利益最大化假定、有限认知能力假定、常人标准及其制度意义等三个方面来阐释法律制度。接着,苏力教授指出,自我利益的最大化意味着人在有不同选项之际,会选择对在他看来最自己最有利的选项,因此,在不同的激励条件下其行为会改变。同时,由于认知能力包括了情感,因此,法律并不像人们通常想象的那样拒绝情感,并不认为情感的表达和反应都是非理性的或反理性的。法律制度的抽象人性基础中永远夹杂着对情境的考量,隐含地承认人的行为会受到具体情境的影响,人性在具体情境中的具体表现是不同的。最后,苏力教授认为,法律制定一定不能超出人性难以企及的高度,否则就谈不上是尊重法律的制度。



首先,苏力教授指出,在法律上最早地关于人性的经验研究的努力是意大利法学家龙勃罗梭,他的基本观点是,犯罪人是出生在文明时代的野蛮人,但是其理论也只能解说很少一部分法律现象,主要是犯罪或违法现象。这明显不足以回答更一般的法律问题,更不足以建构一般的法律理论。其实,生物学研究的一些重要发现已经开始对法律实践、法律制度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关于人类犯罪和不轨行为的天生自然因素的发现。最后,苏力教授指出,社会生物学在其他有关人的先天性问题上也有一系列重要发现或推论,尽管其中有些由于涉及到政策寓意,有很多争论。但正是因为这些争议,意味着这些发现中至少有些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的法律和政策意义。



讲堂最后的提问交流环节中,在场的听众们积极发问,苏力教授都予以深入浅出的解答。苏力教授的授课内容十分丰富,涉及方面非常广泛,从古今中外的制度发展到国家地理条件影响,从生物本能到经济社会变迁,同时苏力教授在课堂上列举了非常多详细的例子,与当下时事热点以及日常生活紧密关联,活跃了法理课堂的气氛,也使在场的听众收获良多。

文字:罗雪